《劳动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还限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限定,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的情形仅限于: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胁迫,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公司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如果厂中因为你不愿意加班而“处罚”你,则是违法做法。你能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