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 60 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 60 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
2、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 3 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以上是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异议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