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重复参保且无法转移衔接或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应到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对不涉及个人账户继承的,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城乡居民医保注销所需材料
1、《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须注明死亡时间);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安文书或公安部门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确定其家属身份证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和支付丧葬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国外国籍证明(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原件(正规翻译机构出具)。
5、参保人员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6、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需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城乡居民医保注销流程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申报。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审核认定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注销。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进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