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人民群众根据土地法的这一条限定应该能够知道任何宅基地都在县政府的审批范围之内,所谓的转让、卖不仅仅无获到宅基地,事实上上还可能是违法做法。国家在一部分地方搞了试点,应予转让宅基地,但是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原则是不变的,不过是把县政府准许换了一种说法,如果不符合限定,既不能准许更谈不上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