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买卖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必须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获到商品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花费。购房人不能买下无获到《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购房人应在售楼现场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演示文本)》的合同条款,并注意条款与售楼广告书(或宣传资料、售楼员答允)所明示的内容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经过中两方答允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商定。商品房买卖两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演示文本及相关增加条款,商量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30天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送房地产管理处解决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同时解决按揭手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由房管部门保存)。
2、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买卖合同时,要确认签约另一方必须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发公司,而不是代理组织或投资商,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