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
据了解,对于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整治旨在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促进支付方式多元化和谐发展,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和技术创新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
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和大中型商户等单位涉及的消费领域广、覆盖面大,因拒收现金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也较高,我们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据介绍,消费者发现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专项投诉电话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