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正式入职的差别在于,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试用期决裂格提议解除两方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提前3天提议解除两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