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2160余元,一年共25920余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2800余元,一年共33600余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3600余元,一年共43200余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4400余元,一年共52800余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00元。
一次性退役金
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1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