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关于加班工资证据的提交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为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各省市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劳动者举证。而劳动者能够掌握加班证据一般不够充分,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常因举证不力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