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明确的是,在进行劳动仲裁之前,必要的先决条件是具备完整的劳动合同。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无特定要求必须持有厂证或记录加班的文件,但如果这些文件缺失的话,还是应当考虑使用考勤卡或是电子考勤表格来替代。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收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中的证据:
第一个是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条,若无法获取,代替之以银行发薪流水亦可。这样便能准确地计算出应得金额;
其次是用来支持劳动仲裁的各类证据,包括:
1.劳动力入职方面的证明,例如《入职登记表》、《聘任书》等等;
2.有关劳工工作内容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以及《员工绩效考核表》等等;
3.有关薪资协商及工作时间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证明,即《工资单》、《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工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工离职阶段相关的文件,例如《离职交接表》、《解雇通知书》、《辞呈》等。判断劳动仲裁证据效力的标准如下: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依其权限自行制作的公文文书,比其他类型的书证具有更高的确信度;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测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注册的书证等,相较于其他形式的证据都具有更强的可信性;3.原件、原物的证明力优于复印件、复制品;4.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相较于其他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更高的公信力;5.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勘验时所形成的勘验纪录,相较于其他团体或个人组织进行勘验所得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6.原始证据应被推定为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7.对于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它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据,其言论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8.应优先采信庭上做证的证人证言,而非缺席做证的证人证言;
9.当多个种类不同但内容相同的证据出现时,其中的一组比单独的孤立证据更具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仲裁加班费怎样能胜诉
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公元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所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事宜之通告》相关规定:“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及工作时数应予调整为共计二十点九二个工作日以及一百六十七点四个工作小时。”据此,若采用综合计酬制方式进行工作安排的企业,当其员工的月平均工作天数超出二十点九二个工作日,或月平均工作时间突破一百六十七点四个小时这两个标准时,应被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加班报酬,即该加班报酬必须达到基本工资数额的至少一百五十﹪。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在劳资纠纷中涉及到加班费事宜,仲裁庭对案情进行审理时需要充分准备好以下几类重要的法律证据:首先是劳动合同;其次,必须提供前12个月的工资条或者银行流水记录以供参考;此外,还需要提供入职证明以及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再者,包括薪资待遇和工时安排在内的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也不能忽视;实际上,为了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资收入证明;最后,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明以及离职相关的文件资料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对这些证据的效力进行评估时,我们会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例如,公文文书、鉴定结论等具有较高的优先权;同时,原件的证明力通常高于复印件;而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则更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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