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谐方向发展
(2)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虽然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对拒不到庭故意失踪、下落不明以及宣告失踪等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不必经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