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做法监督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限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换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花缉羔垦薏旧割驯公沫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做法时,均可有法可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做法监督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限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表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平等、决裂理的限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受的民事职责。”《合同违法做法监督处置办法》更是直接将“本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金。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