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什么?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和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四)支付令的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督促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受案范围特定;
2、非讼解决;
3、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解决,没有上诉审;
4、法院受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定书形式表现,不存在判决形式;
5、不组成合议庭;
6、只审查不审理;
7、只由债权人提出不需债务人参加;
8、只看债务人态度,不查债务人理由;
9、终结后仍可起诉。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支付令申请书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在当代的社会督促程序,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都需要继续履行下去,很有可能会导致督促程序就会终结,比如说在这个法定期限内,相关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自身的债务,那么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终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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