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的终结的情况是什么?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和第21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四)支付令的撤销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督促程序的要终结的话,要满足以上所诉的四个条件之一,如果不满足的话,就不会终结程序。了解清楚终结程序的条件对我们来讲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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