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限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凭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申请补办评残。关于怎样解决的问题,《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限定如下:
1、向所在单位提议书面申请;无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手续、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要求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组织进行判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准则》,出具残疾等级医学判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据此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并将有关手续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手续初审后,认为符合要求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订审批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解决伤残人员证,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判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手续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