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的债务人(借款400万元),而B是C的债务人(借款200万元)。B与A商量,让A代为偿还C的200万元,A同意。商议结果得到C的同意(均为电话和当面协商,没有书面协议)。于是A向C出具“借条”一张,上书“A从某年某月某日向C借到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半年后一次性还清”等内容。半年过后,C向A催讨无果,C凭A的“借条”提起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予以立案。但就在开庭的当日,法院通知原告(C)说因被告(A)向法院申请追加B为第三人,将推延开庭时间。请问在该起诉讼当中,C应该怎么做才能胜诉(注:现在B已经下落不明,C持有B立下的借条和款项支付凭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