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告,催告是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合理期限。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
(三)协议折价。在符合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
(四)申请拍卖。对于可以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如承包人与发包人不能协议折价,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