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被拆迁,甲将一年后方能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卖于乙,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年后,由于房屋升值,甲不愿意过户,甲的依据有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甲对此拆迁安置房并未有完全产权,甲的家人作为共有人,并未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后法院审判结果:房屋转让有效,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协助乙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然,其中还有些细节,如:甲的家人当时得知买卖合同已成立虽然没有签字,但也没有提出疑义,故认为甲的共有人默许。这是《经济与法》中讲述的一个案例。政府不鼓励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私下转移,因为这其中有很多风险,总之一句话:购买未取得双证的房屋,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