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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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房过户资格受限,需区分两类情况:已取得产权证的可交易;无证安置房需先办证。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需在登记确认产权后过户。过户流程包括:居住五年以上获取房产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税费单、交易合同及所有权证等材料。双方需亲临并签署协议,可能需公证。
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一、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首先需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分配所得的房屋并非毫无疑问均具备过户资格。

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1)若相关因房屋征收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未受到任何禁止对外销售或规定转让限制期的限制时,此类安置房则具备合法的交易地位;

(2)然而,对于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而言,由于未能取得有力的法律凭证,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和归档后方能正式确认其产权归属,否则将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权利效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为该安置房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待具备了这一法律基础后,才能实现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关于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方面,首要步骤便是成功地取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此后,便可以依法进行过户操作。

为确保房产证的办理,政府通常要求房产已经居住使用超过五年以上。

完成房产证办理后,即可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过户手续。

整个过户过程并不困难,仅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书、税费支付单据、房屋交易合同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并签署协议,如果有任一方无法出席,则须征得公证机关的授权与认可。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的税务处理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具体施行的赋税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搬迁阶段安排,若企业在异地重建之后重新恢复原有的生产运营业务,或是转换成全新的经营活动,则其从搬迁或资产清理中所获得的收益,可用于购买、构建与之前搬迁前所使用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特性、用途的新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重置固定资产”),或者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亦或是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抑或是安置员工等方面,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便允许将这些收益在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升级改造支出以及员工安置支出之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其次,关于土地增值税方面,如果是因为国家建设的需求而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那么这类房地产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特指那些因为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者是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最后,关于印花税方面,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式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并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此类搬迁补偿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首先需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分配所得的房屋并非毫无疑问均具备过户资格。

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1)若相关因房屋征收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未受到任何禁止对外销售或规定转让限制期的限制时,此类安置房则具备合法的交易地位;

(2)然而,对于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而言,由于未能取得有力的法律凭证,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和归档后方能正式确认其产权归属,否则将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权利效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为该安置房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待具备了这一法律基础后,才能实现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关于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方面,首要步骤便是成功地取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此后,便可以依法进行过户操作。

为确保房产证的办理,政府通常要求房产已经居住使用超过五年以上。

完成房产证办理后,即可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过户手续。

整个过户过程并不困难,仅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书、税费支付单据、房屋交易合同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并签署协议,如果有任一方无法出席,则须征得公证机关的授权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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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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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过户操作
中国法律保护房产确权阶段的权益稳定,期间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禁止任何形式的过户和转让。任何试图在权属未明确时进行过户变更的行为将不被法律承认,因此确权中的房屋无法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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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证书、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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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怎么进行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如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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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的怎么操作?
户口未迁出的需要及时到派出将户口办理迁出。严格来说,一所房屋只能允许一户人进行落户,但是如果原房主没有及时将户口迁出的,新的房主户口就不能办理迁入,因此有权要求原户主及时将户口迁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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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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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产权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关系存在争议,产权人还未确定的房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二、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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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到无锡如何操作?
户口迁到无锡首先是需要到户口的迁出地办理相关的户口迁出的证明之后,就是需要携带这个证明书,还有就是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和相对性的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来提交户口迁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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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时,怎么进行评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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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索赔能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强制拆迁索赔能怎么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拆迁,房屋征收,赔偿金如何进行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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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户口迁入需要本人吗?
操作户口迁入不一定需要本人。一般来说迁移户口是需要本人携带材料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某些情况确实无法本人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但是需要签署一份委托办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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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索赔应该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强制拆迁索赔应该怎么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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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索赔应该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强制拆迁索赔应该怎么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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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结清怎样进行过户操作
买方购买有贷款的房产需接续原贷款,继续偿还;"按揭迁转"描述了买方在继承卖方未结清的房贷下的义务;"借款融通收购"是指卖方经济困难时,通过第三方借款帮助提前还贷解押,以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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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拆迁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程序如何规定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十、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被拆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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