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其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的,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工会。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