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
陷阱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
陷阱三: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
陷阱四:中介公司诱使购房人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