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由于规划商业用地,我家获得了一笔拆迁安置费用,想问问拆迁安置费用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帮助10人 2.8w浏览 匿名 2017-08-12 甘肃张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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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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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前自建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2、但婚后遇到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费用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因属于婚后所得收入。
    全文
    10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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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离婚,在婚姻期间的贷款和借款微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至于安置房,如果属于女方婚前拆迁,婚后获得安置房,属于女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否则拆迁安置费用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全文
    10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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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费用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吗,今年我刚好遇上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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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拆迁安置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只要是通过正规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的人将来都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的,不过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会比较长一些,有些可能住满五年以后才能办理到房产证,具体情况要和开发商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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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安置人认定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动迁安置对象的确立有以下几类人群:
第一类,户口在拆迁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在该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常驻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第二类,原有的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尚未在异地定居的志愿兵)及其配偶。
如果原户口在拆迁区域内的现役军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其配偶的户口也在拆迁区域内,则可以进行安置;
第三类,配偶已经随军的,按照照顾人口两人计算;
第四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中的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学生(包括毕业后等待分配期间的人员)或者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第五类,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第六类,被征地拆迁人的夫妻,其中一方在拆迁区域内,另一方的户口在外地;
第七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结婚、退役军人等已申报户口的人员;
第八类,原有常住户口,但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或服刑的人员;
第九类,在小城镇建设试点过程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而转为当地农业户口、下放到农村的知识青年以及20世纪60年代下放到农村的老居民在落实政策时转为当地农业户口、土地征收时转为当地农业户口以及整村搬迁并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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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房子拆迁能拿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产权房(即持有产权证书的房产)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被拆房产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与价格补贴相加得出总和乘以被拆房产的建筑面积。
接着公房(即拥有公共租赁凭证的房产)的货币补偿金额则根据以下公式进行:
首先将被拆房产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乘以80%,然后加上价格补贴,最后乘上被拆房产的建筑面积。
就货币补偿而言,我们会优先考虑弱势群体,为此市政府特地制定了货币补偿的特殊照顾政策。
对于原住房户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情况,我们将放宽标准,允许其按照3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款;
而对于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的住户,我们将尽力帮助他们补足至14平方米。
具体来说,如果家庭人口较多,例如超过3人,那么每个人均需补足14平方米,超出30平方米的部分亦然。
在货币补偿之后,居民们可以自由选择是自行购买住房还是购买由拆迁方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或搭桥商品房。
值得注意的是,配套房的购买要求是在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交易,其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且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我们会提供一整套完善的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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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了是拿钱买房好还是等安置房好,拆迁补偿流程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拆迁了是拿钱买房好还是等安置房好,拆迁补偿流程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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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工伤待遇自己申请还是单位申请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时,不论是自行申请还是单位代为申请,均可获得相应的工伤认定。
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申请人需要携带齐全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以及包括职工身份证在内的各项材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会负责接收并核实这些申请材料;
再次,若社保机构决定予以受理,则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然后,社保机构会经过严格的审查与调查取证过程,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最后,社保机构将会依法将认定结果通知受伤员工及家属,同时下发至用人单位手中。
需要指出的是,若是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已被确诊或判定为职业病,那么用人单位务必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逾期提交,须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提交申请日期。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1年期限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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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补偿有哪些好处?
1、货币补偿后自已选择商品房比较自由可以多区域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新住所。2、不需要等待安置房建成后才能有自已的房子,加上图纸上的房子与实物房是有差异的到安置时发现不满意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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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现行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应先行执行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处罚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保险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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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质量不好怎么办?
拆迁安置房质量不好可以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具体来说被拆迁人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的时候,首先可以聘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房屋质量不合格,那么就可以向拆迁方提出支付补偿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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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无性婚姻离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当事人夫妇已经连续三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夫妻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是有权选择离婚的。
对于这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都有意愿离婚的话,建议共同讨论关于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细节,并达成一致共识,随后,将这些详细内容填写于离婚协议书中,向相关婚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或者存在争议,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决。
若通过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且双方已经达到分居两年以上的程度,那么经过调解无效之后,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但是,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申请:
1.若被告离开其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若双方均离开各自的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2.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若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流程步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政府机构作出责任指令之后,负责房屋拆迁事宜的管理部门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拆迁人传达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中所定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自行迁出,才有执法人员有权力真正实施强制性搬迁操作。
在此过程中,强制拆迁的执行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被拆迁单元负责人亲自赴现场出席并担任见证人角色,同时公证部门也会针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屋内存放之物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在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参与。
在完成物品清点与登记工作后,这些物品将被运送至指定场所,交由被执行人接收。
最后,强制执行腾空出来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
关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第二,裁决调解记录以及裁决书;
第三,被拆迁人反对拆迁的理由陈述;
第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所有权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第六,若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金,则需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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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如何选择比较好?
拆迁安置房的选择应当明确房屋的具体情况、选择质量好的房产、按照办理房产证等,对于拆迁安置房的选择应当个人的实际需要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向拆迁部门进行咨询,并按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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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租赁的店面拆迁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门店拆除事故中租户应享有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如下所述:
1.对于拥有合法商务用途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的店铺房屋,应按照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主要涵盖了补偿安置费用、停业损失等多项赔偿项目;
2.对于由住宅转变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若所有者自行使用并持有营业执照,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可能会超过普通住宅的补偿标准,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达到商铺的补偿水平;
3.对于正在租赁期间的商铺或门面,如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条款,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反之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关于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下是几点重要的说明:
1.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政府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否则都应该予以公开;
2.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得到保障。
《征收条例》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即通过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申辩权。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权。
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如果不听取意见就做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审判中未经法庭辩论程序就直接判决,显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公。
因此,在政府部门做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政府部门听取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便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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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刚起步被后方开车撞前面构成交通事故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到车辆启动时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所引发的交通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交通意外的主要责任通常归咎于尚未完全启动车辆的驾驶员。
因此,在车辆起步之前,驾驶员务必仔细观察前方道路上是否存在任何潜在危险或障碍物,确保安全行驶。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并非仅仅基于单一因素,而是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因素,如被撞击部位、事发时双方车辆的速度、车辆各项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等。
最终的责任认定应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正式责任认定书为准。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全面调查交通事故原因之后,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其造成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的一项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招聘待遇试用期期间可以不发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选择在试用期内离职,而雇主拒绝支付工资时,您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为了证明您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雇主向您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您身份的证件;
(三)您所填写的雇主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您的考勤记录;
(五)其他同事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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