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