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间接的因果关系,且为意外伤害,即出乎当事人的意料。职工与同事发生争执,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员工之间指责、辱骂等个人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并非意外事件,受害员工对其行为应当能够预见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而未采取合理的、正当的途径来解决。因此,职工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