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谈业务遭遇车祸受重伤一般属于工伤。
2、外出洽谈业务属于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虽然不在一般认知中的工作场所,但是也属于因工作原因必须到达的场所。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