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工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奖励假20天已经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