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一)承租人在租借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的公共租借住宅。
(二)公共租借住宅出售报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报价由市物价部分会同市住宅保证、市财政等部分研讨断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购买公共租借住宅,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付出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
(四)购买人经过购买、获赠、承继等方法在主城区取得别的住宅,且到达政府发布的主城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规范的,或因特别因素需求转让以及典当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