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 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5. 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人持第三条所列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
7.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