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应当在7日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他们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卷。
(5)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特别留意有无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若有疑问可要求其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比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复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