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同意。如果公司因此不结算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