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
解析:
是的,因为侵占罪是自诉类型的案件,只有当事人提出救济请求,人民法院才会启动救济程序。侵占罪告诉形式在操作上存在弊端。
一、亲属间的侵占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对委托物的非法占有案件,存在被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现象。这类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往往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或是亲属、朋友,或是委托确定的人。该情况下,虽能确定具体的被告人,但是多数被害人碍于面子或者出于家庭伦理、人情等原因,不愿意提起刑事诉讼。当然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使返还请求权,请求侵占人返还不当得利。
二、被害人难以确定被告人。对于委托物的占有,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至少是可以明确确定被告人。但是遗忘物、埋藏物是自诉人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的占有,双方不认识,自诉人无法确定被告人,这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侦查手段。但由于自诉人自身能力受限,不享有侦查机关的特殊侦查手段和方式,向当地有关公安部门请求帮助的时,又因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而遭拒。同时法院对此类案件也不具有侦查犯罪行为的特殊手段,以致被害人因找不到被告人而无法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