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雇用残疾人的在土地使用税上有优惠。单位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安置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按月足额缴纳社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