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为:
1.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
一、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
一、二款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