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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2-06-29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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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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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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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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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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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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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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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合同签订期限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宜,有明确之法律约束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应在正式开始雇佣关系前或于实际雇佣之日同时订立,而签订的最晚时间则不应超出自实际开始雇佣之日起一个月的限制,若违反此规定,则需自实际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之后至一年期间内,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
若实际雇佣已满一年,但仍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将被视为双方已经默认建立了无确定有效期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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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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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在总公司所在城市之外进行的项目,在正式签署建设安装合同之后,必须携带详细完备的《建筑合同》以及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本,前往总公司负责税收事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经证》。
同时,还需缴纳建筑合同的印花税,其比例为0.03%。
若外地工程需要开具发票,则应持有由总公司开具的《外经证》以及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本,前往外地工程所在地(即B城)的主管税务所,申请开具当地的建设安装发票。
在此过程中,还需缴纳所开具发票的营业税,其比例为3%;
城建税,其比例为0.21%;
教育费附加,其比例为0.09%;
以及当地的地方税(各地区的税率有所差异),例如堤围费,其比例为0.01%;
资源税或者地方性的教育费附加;
以及个人所得税,其比例为2%。
在完成上述税费的缴纳后,税务所将向您提供开具发票的《完税凭证》。
在获得税务所开具的发票后,请务必将其带回总公司,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中,发票联将交付给委托建设方,而记账联及《完税凭证》则将被保留在总公司用于会计核算之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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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改装车辆报废年限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车辆必须在度过使用年限达到15年后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众所周知,当车辆达到了法定的报废期限后,其所有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将机动车无偿交还给专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与拆解业务的企业,再由这些企业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一系列操作过程。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于完成机动车相关资格的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邀约行为以及邀请状这两个概念在法律范畴内存在着显著差异。
邀约行为特指当事人期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意愿表达,而这一意愿必须具备以下三点重要特性:
(一)其所包含的条款内容需要详尽且具有明确性;
(二)其应当明确表明,一旦被邀约方作出答复并对此表示接受,那么邀请方便将受到这个意愿的约束力;
(三)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反之,邀请状则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邀请,以期邀请他人向自我发出邀约,在其性质上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及宣传、邮寄的商品价格目录等都属于邀请状的范畴。
然而,如果商业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满足了邀约行为的所有必备要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邀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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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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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双方口供不一致公安接下来会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案情呈现出入意料的局面下,当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呈现出相互矛盾的情形,例如口供出现出入,公安机关会依据这些相互矛盾的信息,借助各种技术手段继续搜集更多的证据,例如寻找物证、调取书证、取得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等等,并进一步探索和挖掘其可能起到证实或补充作用的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设法仔细核实每一方的陈述,探究出产生口供矛盾的根本原因,判断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记忆上的错误或者是刻意隐瞒的行为。
若经过深入的调查,发现所掌握的证据确实充足且有力,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则可能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公安机关可能会选择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补充询问,以便更清晰地揭示事实真相,解决口供中存在的矛盾之处。
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会特别关注询问的合法性,坚决杜绝使用诸如刑讯逼供等任何非法手段。
公安机关还会对所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判断哪些证据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和关联性,哪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
对于已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会将案件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要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注重调查研究,不能轻易相信单方面的口供。
仅凭被告人口供,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然而,如果没有被告人口供,但证据确凿充分,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4.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口供的不一致性对案件的性质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揭示事实真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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