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住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收取。
1、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房屋未入住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房屋尚未交付导致业主未入住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