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未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因该条争议较大,后来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采用该条规定。但这表明政府部门也想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状态予以规范,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