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3、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