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
1,以妨害公务执行为目的,针对执行职务人员人身而使用的有形的、直接的强制的打击,当属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有之义。
2,如果行为人所攻击之物并非履职必需之物,如为发泄对执法行为的不满而故意损毁自己的物品、就是砸自己的东西,用拳头击打地面墙面以示愤怒、亦或是将执行职务人员偶然落地的其他物品捡起来损毁,等等,以上行为虽然反映出行为人的挑衅和轻蔑,但客观上并没有起到妨害公务执行的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3,按照刑法规定,“暴力”并不包括无形行为,不能理解为是使用了暴力,从而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