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