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决员工拒绝加班的办法有:
1,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予赔偿。
2,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则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的。
3,但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是没有加班时间的限制的。
4,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安排加班,并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如果投诉无效,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