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羁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