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2
月
6
号某某小区业主发现被入室盗窃,
业主发现后报了案,
刑侦
大队和我们协管队员们也一起看现场。从业主口录中得知业主损失现金并不少,
现金三万块!其他损失还有一些首饰、相机一台、笔记本一台。
过后业主对我们的管理愤愤不满,责怪我们工作做不到位。过后黄助理和
我第一时间进行了回访,得知业主对我们不满之处,并要求我们给他一个说法
和赔偿,我们跟他说了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物业已经按合同服
务,对贵业主被盗表示同情,但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在购房时,业主与
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中,已经包含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
,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业主愿意接受服
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
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业主自私人财产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
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
义务。
几天后我们再次主动约见业主,杨主任和我上门对业主进行回访。杨主任
代表公司给业主明确答复: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服务,对业主的被盗事件只能表示同情,但是广西润和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没有责任,不承担任何赔偿。
此后业主提出了一些小区加强安防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表示接受业主提出
各种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尽快落实。
经过这次回访,业主的心态已经基本上平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