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又称实体法调整,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在解决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有统一实体规范时,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这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适用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