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1)劳动者,应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另外,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至第十五条对如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了特别规定:
(1)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
(2)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3)请长病假的人员。
(4)停薪留职人员。
(5)党群专职人员。
(6)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勤工助学的在校生。
(8)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的处理。
(9)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
(10)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