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是指有出资却没有在工商局做股东登记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一些隐名股东又未实际缴纳那么多的资金,却占有一部分的股东权益。其他股东知道了后肯定是会认为隐名股东行为不合理要起诉。
2、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
3、发现了隐名股东未实缴的情况之后,如果认为该股东这类的行为影响到自己或是公司的权益,可以第一时间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