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