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的原则。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其他标的或方式来代替。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一方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能以罚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的履行,除非违约方对合同标的的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已无实际意义;
二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或敦促其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要给管理者提供自己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以企业生産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管理这一方要爲劳动者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以保障劳动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需要。
2、 亲自履行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爲履行。这就是说,劳动者的义务只能由劳动者自己去履行;管理者的义务只能由管理者去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是这样,只能依靠自己。亲自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实际行爲去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当事人要将合同规定的内容融入到自己的日常活动合同中去。
3、 正确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要按照合同对定的内容,原原本本的全面履行,不得打折扣,不得改变合同的任何内容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