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所得税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通常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开始清算之日一般为以下日期之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3.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计划书欠税报告表。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