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