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法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法定形式。但是依据司法实践,打印遗嘱的形式归属,应具体分析,如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使得打印遗嘱能够成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除应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要求:
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